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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相关问题解答

2011-06-13 18:36:00    14204人浏览

      1. 什么是基层工会组织?

  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在企业、事业、机关等基层单位经过上级工会批准建立的工会组织,都称为基层工会组织,它是工会组织体系中最基本的组织单位。作为基层工会组织一般具有独立的名称、办公场所、独立的活动经费、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等特征。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基层工会独立管理经费和资产,因此同时应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目前由于我国企事业单位人数规模差异较大,我国基层工会的差异也较大。职工人数较多的大型企业集团既是基层工会,又是下面车间、科室、分厂等二级单位工会分会和工会小组的领导机构。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事业单位有的建立了独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有的由于各自会员人数少,不能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而由两个以上单位就近按地域或行业建立了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

  2. 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应遵循的原则?

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应遵循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建立基层工会组织是党的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与党建工作紧密联系的,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基层工会组建工作的正确方向,才能顺利推进基层工会组建工作。

2)坚持“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具有广泛的群众性。无论是什么所有制企业性质的企业,都要尊重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凡是有职工的企业,都应当建立工会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要最广泛地把职工群众组织到工会中来。

3)坚持依法建会的原则。建立工会组织必须严格遵循《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必须民主选举产生。未按照规定成立的组织,不得称为工会组织。

4)坚持依靠职工群众组建工会的原则。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的组织,必须坚持职工组建工会的原则,不得依靠某种行政指令。上级工会有支持帮助职工组建工会的权利和责任,但这只能是“帮助”而绝不是“包办”、“代替”。

5)坚持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的原则。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组建基层工会和各级工会委员会的选举结果,必须报上级工会批准。选举结果经上级工会批准后,才能宣布工会组织正式成立。未经上级工会批准成立的组织,不得称为工会组织。

  3. 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应履行哪些程序?

  建立基层工会组织的程序主要是:

(1)提出建会申请。由有关方面的干部和职工组成工会筹备组,提出建会申请,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批准后开始筹备工作。

(2) 发展工会会员。由筹备组负责,向广大职工宣传工会的性质、任务、作用,发展会员。

(3) 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民主选举。在多数职工入会的基础上,组织会员酝酿提出基层工会委员会候选人。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批准后,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4)向上级工会报告选举结果。工会选举结果在向上一级工会报告的同时,要向党组织报告。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单位,只向上级工会报告。

5)刻制印章、制作名牌。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后,要及时从上一级工会开据该单位建立工会组织的介绍信,到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登记,刻制工会印章,到银行申请建立工会经费账号。到工会正式建立时,要同时挂工会名牌。

  4. 基层工会组织有哪些形式?

  基层工会组织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基层工会委员会,一般是指企业、事业、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经上级工会批准,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的工会组织。

(2)基层工会联合委员会,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在各自成立基层工会组织并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基础上,在一定的区域或行业范围内,按联合制、代表制原则,建立的区域或行业性基层工会组织。

(3)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一般是指两个以上单位由于各自会员人数少,不能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而就近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基层工会联合委员会和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区别是:基层工会联合委员会所属工会组织是独立的基层工会,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所属工会组织不是独立的基层工会,可称为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

4)近年来,一些地方积极推进工会组织形式的创新,探索建立了楼宇工会、市场工会、施工项目工会、社区工会、一条街工会等新的基层工会组织形式,这些新形式根据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地把大量分散、流动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为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提供了组织保证,是值得肯定的。

5. 事业单位工会的职能定位是什么?

(1)履行维护职能,表达和维护事业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

2)履行建设职能,在围绕大局和中心工作中发挥作用;

3)履行参与职能,在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

4)履行教育职能,在培育“四有”新职工上发挥作用。

6.工会的组织原则及其基本要求有哪些?

  (1)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第十条明确规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①中华全国总工会是中国境内唯一合法的工会组织,是中国境内各级各类工会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负责领导全国工会工作。②在中国境内建立的各级各类工会组织都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下级或基层组织,必须认真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的工会工作方针和作出的决议,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开展工作。③各级工会工作和职工队伍的重大问题和事项,要按照组织程序及时报告中华全国总工会。④全国产业工会和省级地方工会的设立和撤销,其领导班子成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领导机构成员,须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⑤未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成立的组织,不得称为工会组织。

  (2)实行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组织的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的原则。《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中发{1989}12号文件)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受同级党委和它们上级组织的双重领导,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工会首先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对工会工作的重要指示,工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提请党组织研究决定。这些重大问题是:贯彻上级工会的重要决议和工作部署;召开本级工会代表大会的方案、工作报告和主要领导人的提名人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性问题;就重大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需要公开表明的态度和主张;对处理重大职工突发性事件的意见和建议;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会重大活动安排;工会建设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工会工作中需要党组织协调的重要问题。

  工会在接受同级党组织领导的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的领导。其基本要求是:认真贯彻上级工会的重要决议和工作部署;按照上级工会的要求,《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各级工会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批准,各级工会主席、副主席未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批准,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3)民主集中制原则。《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中国工会章程》第二章第九条明确规定:“中国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同一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基层工会组织中。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按照行政区划,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建立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的设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需要确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级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乡镇工会和城市街道工会的委员会,可以按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4)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 《中国工会章程》第十一条规定:“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 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的组织结构特点。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①同一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②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③按照行政区划,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建立地方总工会。地方总工会是当地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④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设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需要确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⑤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

7. 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主要内容?

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主要内容是:

1)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2)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3)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

4)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5)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6)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经常向下级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 建立健全民主生活制度;2. 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3. 加强工会组织的系统领导。

  8.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各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并决定基层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3)选举同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或补选、增选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4)对本级或本单位工会领导人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除此之外,工会全国代表大会还有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的职权;各级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还有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代表的职权。

      9.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或5年。具体来说,就是从本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当日起,至下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止。在特殊情况下,经工会委员会提议,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基层工会委员会具体任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企业规模较小,工会会员也比较少,其工会基层委员会的任期应当相应短些,可以是三年;企业规模很大,工会会员也很多,工会的任期可以长一些,任期可以是五年。同时,基层工会的任期也要考虑本单位党组织的任期,尽可能与之相衔接。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委、委员的任期与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10. 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方式?

  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第十条规定,基层工会的主席、副主席、常委、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都要进行民主选举。工会委员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可实行等额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是否实行等额选举,由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具体的选举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差额选举,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差额率5%。二是等额选举,候选人与应选人数相等。三是直接选举,指参加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有选举权的人直接投票选举,根据投票结果确定当选人。

  11. 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程序?

  (1)选举前,要制定选举办法,对候选人的提出、选举人数、选举方式、选举的规则、计票的要求以及选举结果的认定和报批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2)召开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需要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的,也同时选举。

  (3)工会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在选举出工会委员会后,由工会委员会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和副主席;由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4)按照《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选举结果报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批。上级工会和同级党委应根据大会选举结果,及时进行批复。没有建立党组织的,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审批。

    12. 基层工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及产生方式?

  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企业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在基层工会委员会闭会期间,领导基层工会工作,研究决定工会工作中重大问题。常务委员会由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和常务委员会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采取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方式进行选举,差额率为10%。常务委员会的任期与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每届任期3年或5年。

   13. 基层工会代表大会名额的确定比例?

  基层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基层单位的会员人数确定。一般200-500人的单位,代表为会员的25-20%;会员501-1000人的单位,代表为会员的20-10%;会员1001-5000人的单位,代表为会员的10-6%;会员5001-10000人的单位,代表为会员的5%;会员超过10000人的单位,会员代表原则上不超过500人。

  14. 工会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及选举方法?

  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要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选举代表时,企业中的工人代表,学校、科研单位中的教职员工、科研人员的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代表、青年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一定比例。有劳务工、农民工的单位,应有适当比例劳务工、农民工代表。代表候选人,由所在单位(分厂、车间、科室)按照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名单,上报基层工会平衡后,由代表所在单位的工会负责人主持,经会员直接选举为正式代表。大型企事业单位的会员代表,可以召开所在单位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5.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的含义及任期?

  为了推进基层工会民主化、群众化建设,全国总工会1992年制定下发《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是指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在任期内,始终具有代表资格、履行代表权利和义务的制度。会员代表的任期与基层工会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即从每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时起,至下次本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为止。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16. 实行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的重要性?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是基层工会组织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会员代表一般工作在基层,生活在职工群众之中,最熟悉职工群众。实行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常任制,不仅使会员代表任期延长,在任期内始终具有代表资格,而且扩大了会员代表的权利,使其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仍能够履行会员代表的职责,更好地行使会员代表的权利,履行会员代表的义务。更重要的是从制度上保证了让会员代表经常参与工会事务,使工会的工作和活动都置于会员的监督之下,实现工会工作的群众化、民主化。基层工会应该在保障会员民主权利的同时,充分发挥会员代表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为他们参与工会事务创造条件。通过会员代表的工作,最大限度地调动会员和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会员的智慧,切实把工会的事情办好,更加密切工会组织与会员的联系。

  17. 工会代表大会的“届次”、与工会委员会的“届次”如何区分?

  基层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时,会议名称为“XX工会第X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为“XX工会第X次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因为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上一届工会委员会的使命已经完成,新一届工会委员会还未选举产生,还不能使用“XX工会第XX次”称谓。

  选出产生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后,在届期内召开的工会委员会,其会议名称可以冠以“XX工会第X届委员会第X次会议”。

  18. 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增补基本程序?

  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制,是按照1988年中国工会十一大工作报告提出的“全国总工会本届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委员实行替补制”的要求建立的,1989年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一届执行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增补的暂行规定》。

  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的基本程序是:经全国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中的各级工会领导人,当他们的职务变动时,由省级总工会或全国产业工会提名,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确认,可以由该级工会新任领导或其他合适的人选替补;根据工作需要,工会组织领导人或与工会工作联系密切的有关方面的人员,需要作为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时,由全国总工会书记处提名,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审议同意,在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予以增补,在下次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予以确认。

  根据工作需要,一些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中直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企业集团公司工会等,都参照全国总工会的规定,按照联合制、代表制的原则建立健全了委员会,实行了工会委员会委员的替补、增补制。实行工会委员会委员的替补、增补制,有利于保持工会委员会委员组成的合理性和工会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更好地发挥工会委员会研究工作和决定工会重大事项的作用。

  19. 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产生方式?

  女职工委员会应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中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也可以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需报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备案。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副主席担任,没有女主席或副主席的,由符合相应条件的女职工委员会委员担任。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与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相同。女职工委员会既是基层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又是县以上妇联组织的团体会员,接受妇联的工作指导。

    20. 加入工会的条件?

  《中国工会章程》第一条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这些规定明确了成为工会会员的具体条件:第一,入会者应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工作的职工。第二,入会者必须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工作)关系(含事实劳动或工作关系),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身份,包括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军队、武警和农民,他们不属于职工的范畴,不能加入工会组织。第三,入会者以工资收入或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为主要生活来源。当前随着用工方式、分配方式的多样化,有些职工获得劳动报酬不是以传统的工资形式给付,而是以其他形式获取,并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这些职工也应当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如出租车司机。第四,必须承认《中国工会章程》。

  21. 职工加入工会的程序?

  《中国工会章程》规定:“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按照这一规定,凡是符合条件的职工,只有自愿申请,才可以吸收其为工会会员。具体程序是:

  (1)本人自愿申请。由要求入会的职工向所在单位工会或工会小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交工会小组讨论。

  (2)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工会小组长接到职工入会申请书后,及时召开本小组全体会员会议,讨论接纳职工入会事项。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入会条件;是否自愿;是否符合入会手续。符合条件和手续的,应当接纳入会,并由小组长在职工入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3)基层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工会小组将职工入会申请表上交基层工会委员会(如有车间工会分会,应当先由分会签署意见,表示同意后再上交基层工会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接到申请表后,应当及时审查、研究和批准。批准后,发给其工会会员证,并通知申请人从被批准的次月起交纳会费。

  目前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就业流动分散,基层工会可简化入会手续,采取集体登记入会、劳动力市场入会、街道和社区工会直接吸收入会等方式,最广泛、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22. 外籍人员加入工会有哪些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1979年下发的《关于外籍职工参加工会的意见》规定:凡在我国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的外籍职工,自愿申请参加中国工会,符合会员条件,可按照工会章程的规定同意其加入工会,但不公开宣传动员。在外籍职工回国时,收回会员证,不转会员的组织关系,可由省、区、市总工会发给参加过中国工会的证明信。1985年,《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部复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籍职工加入工会等问题》的文件中重申:“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籍职工(不包括外商代理人)入会问题未作具体规定前,可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处理。”

  23. 劳务派遣工加入哪个工会组织?

  劳务派遣人员一般是指通过派遣单位(劳务中介组织)雇佣并签订劳动合同后,派往用人单位劳动,工资由用人单位转交派遣单位支付的劳动者。劳务中介公司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应由中介公司的工会组织及时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劳务公司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可由用人单位的工会依据事实劳动关系,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

  24. 如何管理会员会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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