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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 号)提出的“面向社会招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培训对象培训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在招聘、派遣、落户等方面,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对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在人员招聘、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方面,与临床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的要求,制定了落实政策,已在人员招聘、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方面落实“两个同等对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