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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于2025年4月30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河北卫生健康带你一起了解,一起维护你我的健康权益。
一、传染病分类:
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等其他传染病,共计40种,其中甲类传染病2种、乙类传染病27种、丙类传染病11种。
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27种)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甲管)、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新亚型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猴痘、炭疽(肺炭疽甲管)、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疟疾、血吸虫病。
丙类传染病:(11种)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乙类甲管: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病种报告变化:
法定传染病从41种变为40种,将原乙类传染病中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人感染H7N9禽流感”合并为“人感染新亚型流感”(乙类)。于2008年、2020年和2023年分别新增手足口(丙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和猴痘(乙类)3种传染病。
三、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
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
(1)对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医学观察;
(2)对甲类传染病疑似患者,确诊前单独隔离治疗;
(3)对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予以医学观察,并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四、责任与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传染病防治工作,接受和配合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采集样本、检验检测、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规定: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
五、法律责任:
针对疫情防控中出现拒不执行防控措施的行为,增加相应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的单位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的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
(二)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
(三)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或者在流行病学调查中故意隐瞒传染病病情、传染病接触史或者传染病暴发、流行地区旅行史;
(四)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或者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和配合依法采取的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或者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期限未满擅自脱离;
(五)故意传播传染病;
(六)故意编造、散布虚假传染病疫情信息;
(七)其他妨害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河北疾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