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沧州市城镇职工每年度第一次住院起付门槛费为900元,第二次450元,第三次300元。
甲类药品及一般诊疗项目直接进入医保统筹;乙类药品、特检特治个人先负担10%,然后进入医保统;
在职人员报销比例为9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为93%;
年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为70000元,超出部分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大额医保,年内大额医保最高支付230000元,报销比例为90%。
2、女职工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含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补贴,限额以内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支付。标准为:(1)正常生产的2000元;(2)难产的2500元;(3)剖腹产3000元;
城镇居民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含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补贴,标准为:(1)正常生产的600元;(2)难产的800元;(3)剖腹产1000元;
3、沧州市城镇居民每年度第一次住院起付门槛费为900元,第二次450元,第三次300元。
甲类药品及一般诊疗项目直接进入医保统筹;乙类药品、特检特治个人先负担10%,然后进入医保统筹;三级医院医保基金支付65%;
年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为70000元,在校学生、入托幼儿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0元;
大额支付100000元,报销比例80%。
4、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或重症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剔除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由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
参保居民个人自付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30%,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助限额为30000元。
参保职工个人自付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20%,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助限额为30000元。
5、参保人员单次住院使用体内置换人工器官、体内置放人工材料和一次性医用材料的费用,按下列标准分段分比例累计支付:总额在5000元以下的,个人先自付10%;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个人先自付15%;10000元-20000元(含20000元)的,个人先自付20%;20000元-30000元(含30000元)的,个人先自付30%;30000元以上的个人先自付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