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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行政许可的通知

2016-08-22 16:31:48    19880人浏览
国科办社〔2015〕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
    1998年来,科技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国发办〔1998〕36号),对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进行行政许可审批。2015年,为加强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保障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科技部对原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进行了规范和完善,经中央编办批准,该项行政许可更名为“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科技部将从2015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受理更名后的行政许可审批,原“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审批”已纳入更名后的行政许可。
    为做好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科技部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要求,编制了《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行政许可服务指南》(附件)。请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相关机构和人员的人类遗传资源保护意识,依据指南要求组织申办。
    特此通知。
 
    附件:
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科技部办公厅
                                                             2015年8月24日

 

 

附件

 

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

出境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许可适用于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的中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等事项的规范和管理。采集适用于涉及中国境内人类遗传资源,包括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活动;收集适用于以保藏或国际合作为目的的人类遗传资源的收集活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人类遗传资源买卖,以科研为目的的人类遗传资源转移不属于买卖;出口、出境适用于将人类遗传资源转移到境外的情形。

以临床诊疗、采供血(浆)服务、司法鉴定、侦查犯罪、兴奋剂检测和殡葬等为目的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出口、出境活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不在本许可的适用范围内。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

(二)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三)项目编号:03002

三、办理依据

1.《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6实施机关:科技部、卫生部。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调整后审批部门:科技部。

4.《行政许可法》。

四、受理机构

科技部

五、决定机构

科技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

(二)审批条件

1. 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和收集。

1.1. 申请开展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或收集活动应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负责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相关部门并已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2)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3)有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知情同意书格式文本;

4)采集或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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