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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中心医院医疗人员外出参会管理制度(试行)

2014-08-23 17:19:40    8399人浏览

 

  1 目的
  对外出参会费用加强管理,合理使用继续教育经费,强化全院节约意识。

  2 依据
  按照ISO9000文件规定,遵循节约、规范、方便的原则。

  3 适应范围
  医疗人员外出参会是指外出参加国内、外专业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讨论会、专题讲习班、专题调研、考察、案例分析讨论会、临床病例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学术报告、学习班、短期或长期培训等,不含行政指令会议。

  4 内容   
  4.1 参会规划
  外出参会由科室主任根据科室业务发展规划、人才培养计划及继续教育经费使用情况提出申请,填写外出学术活动审批单报医务部,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学习由纪检、财务等相关部门办理审核手续后,由主管院长、院长审批。
  会议内容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学习重点,突出学习活动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外出参会以高级学术研讨会及短期培训班为主,内容应符合医院业务发展的需要。短期培训班限定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的培训任务和医院确定新开展或重点扶持项目的培训。
  4.2 参会要求
  4.2.1 科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每年不超过两次,其中京、津、省内以外会议只限本专业的高级别学术会(指国家一级 学会、本省级学会及其直属的专业学会组织召开的学术会),每年不超过一次。
  4.2.2行政主任、业务主任、科室副主任每年外出参加学术活动不超过两次,只限京、津、省内地区。
  4.2.3 其他中级以上专业人员每年外出参加学术活动不超过一次,限京、津、省内地区。
  4.2.4 省级及以上年会主任委员、常委、委员必须参会时,可按邀请函通过审批,外出参加学术活动。
  4.2.5 在会议中撰写论文、综述、评论、个案、原著,有发言、主持、主席团成员的可按邀请函通过审批,外出参加学术活动。
  4.2.6 院方出资的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进行学术交流,一次学习费用在1万元以内的,由医院按实际花费核销。超过1万元的,医院报销1万元后,超出部分由院方支付50%,个人支付50%。医院特批的名医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学习,根据沧中心医政字〔2008〕25号文件执行。
  4.2.7 初级职称人员一般不安排外出参会,如有特殊情况,可由科室主任向其主管院长提交书面申请,审批通过后可外出参会。
  4.2.8 同期会议只限一人参加。
  4.3 工作目标
  会议结束后两周内,需为医院引进国内专业技术的先进理念,撰写一份外出学习总结交医务部,本人应向科室主任、主管职能科室进行学习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传达。
  4.4 报销流程
  4.4.1 医院每年投入继续医学教育的经费不少于年收入的1.5‰,其中一部分按各科室的业务收入0.5%(重点学科0.8%)的比例提取为科室继续医学教育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外出参会费用从其中列支。按医院有关规定,超支部分由科室或个人自行解决。年度内结清,剩余经费可跨年度使用。
  4.4.2 对于外出参会费用一律经医务部主任、分管院长、院长审批后,由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
  4.4.3 属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令性培训任务和医院拟新开展或重点扶植的技术项目培训,费用由医院列支。
  4.4.4 参会期间,个人购买的图书、资料及药械等,医院一律不予报销。
  4.5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医务部负责解释。

医 务 部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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