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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暂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5583 更新时间:2018/8/14 9:35:1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充分发挥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在高层次人才培养中的主导作用,保证和提高我校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博士生培养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博士生导师是博士生培养的重要工作岗位,岗位的设置以博士生教育和学科建设需要为前提,按需设岗,通过遴选产生,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博士生导师是博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确定博士生学术研究方向,指导博士生开展研究工作,完成学位论文,对博士生的专业、学风、道德培养承担责任。

第二章  博士生导师职责

    第四条  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方面的政策文件精神,积极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了解有关博士生招生、培养、学位和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按规定培养博士生。

    第五条  在研究生学院的组织下,参与博士生入学考试的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

    第六条  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培养方案,指导制定博士生培养计划并督促实施,指导博士生选课,督导和检查课程学习质量。

    第七条  全面负责博士生学位论文工作,指导博士生查阅文献、学位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帮助博士生把握研究方向,定期检查论文进展情况,审核实验记录,保证课题研究经费;指导专业学位博士生的临床技能训练。

    第八条  负责修改和审核学位论文,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组织博士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参与论文抽检评审,积极为博士生参加学术会议、发表科研成果创造条件。

    第九条  承担博士生课程教学任务,开设学术专题讲座,进行教学方法和教学改革研究。

    第十条  重视对博士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识学风的教育,做到既教书又育人,引导博士生全面发展。注重启迪博士生的创新思维,引导博士生出高水平科研成果,提升创新能力。给予博士生人文关怀和人格尊重。

    第十一条  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博士生的学年考评、评奖、评优、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

第三章  博士生导师权益

    第十二条  指导博士生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          分,计入教学工作量,按有关规定给予课时补贴。

    第十三条  学校和院()应创造条件,支持博士生导师出国访问、讲学,进行科研合作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鼓励和支持博士生导师及其博士生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

    第十四条  在学术期刊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文章中,博士生导师应为通讯作者。博士生在校期间所形成的研究成果(论文、论著、专利或奖励等)其知识产权归属河北医科大学。

    第十五条  博士生导师对博士生奖学金评选、优秀学位论文候选人申报、“助研”岗位的申请与分配等,具有建议权及推荐权。

    第十六条 博士生导师有权对博士生进行综合考评并给出考评结论。对于所指导的博士生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学业问题,博士生导师有权根据《河北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提出退学、暂缓毕业或解除培养关系等处理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学位论文,做出推迟论文答辩的决定。

第四章 博士生导师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坚定,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品德高尚。

    (二)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学术声誉,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在教学、科研和医疗第一线。

    (三)具有明确和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

    (四)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指导研究生工作。

    第十八条科学学位博士生导师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遴选时年龄不超过57周岁。

    (四)完整指导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协助指导过一届博士研究生( 以报备的学位论文为依据)

    (五)近四年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项目或更高层次科研项目。

    (六)近四年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过与本人研究方向相同的研究论著3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影响因子在3.0(五年平均,下同)以上。

    (七)下列情况可破格:

     1、近四年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更高层次科研项目且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在影响因子5.0以上SCI收录期刊发表过研究论著。

2、新增博士学位授权学科。

3、依据中西医结合学科特色,除具备以上(一)、(二)、(三)、(四)项条件外,须从事中西医结合研究,近四年主持过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单项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可用课题经费20万元以上,在SCI收录期刊或获学校认定的国内中医和中西医结合方面权威期刊发表过系列研究论著3篇以上。

     4、根据学校制定的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校人才引进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九条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和主任医师技术职称。

    (二)遴选时年龄不超过57周岁。

    (三)完整指导过一届硕士研究生。

    (四)从事临床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业界评价高。

    (五)近四年主持过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单项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的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可用课题经费20万元以上。

    (六)近四年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过与本人研究方向相同的研究论著3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影响因子在2.0以上;或15.0以上论文。

    (七)在教学工作、社会服务及医疗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科研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条  兼职博士生导师条件

    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学校聘任国内外知名学者作为我校兼职博士生导师。

    (一)已签署合作协议且具有长期良好合作关系的我校教学实践基地,其在编教师可申请我校相关专业兼职博士生导师。聘为科学学位博士生导师按校内同等条件掌握。

    (二)自然科学方面,近四年获得国家杰青基金项目或更高层次科研项目或在生物医药领域影响因子10.0(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5.0)以上高水平学术期刊发表过研究论著的校外正高级职称人员,可聘为我校相关专业兼职博士生导师。

    (三)社会科学方面,具有稳定研究方向和充足科研经费,发表过有重要影响学术专著或高水平论文,担任国家级学术团体常务理事及以上职务的校外杰出人士可聘为我校相关专业兼职博士生导师。

第五章  博士生导师资格遴选与认定

    第二十一条  博士生导师资格遴选、认定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学位办组织实施。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填写《河北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经二级学院审核推荐后提交至学位办。

    (二)学位办组织学术委员会专家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经与会成员2/3以上同意后方可通过。

    (三)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六章  博士生导师聘任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博士生导师实行聘任制,四年为一个聘期。根据学科发展需要,每年9月份对博士生导师队伍进行一次增减微调,新遴选的导师从当年91日起计算聘期。原有导师从201691起计算聘期。

    第二十三条  新遴选的博士生导师需进行岗前培训,由研究生学院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包括我国研究生教育的现状与发展、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政策及法规、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文件精神,学术诚信与学风建设、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研究生培养方案等。培训合格并获得《博士生导师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进行年度招生资格认定。

    第二十四条  聘期内,每位科学学位博士生导师须新增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更高层次科研项目至少一项(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必须新增省自然基金项目或单项经费10万元以上的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一项),并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研究论著,其中至少一篇影响因子在3.0(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2.0)以上,或一篇5.0以上论文。校外兼职博士生导师聘期内须以我校为依托单位申请并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更高层次科研项目至少一项(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须以我校为依托单位申请并主持省自然基金项目或单项经费10万元以上的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一项,社会科学方面的博士生导师须以我校为依托单位申请并主持社会科学研究国家级课题至少一项)。

    第二十五条  聘期末未达到第二十四条要求者或达到人事部门规定的退休年龄者,不再续聘。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博士生导师资格。

    (一)煽动或教唆博士生从事与本人身份不符的活动,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博士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的;

    (三)所指导博士生的学位论文在国家和省级抽查中,两次被评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

    (四)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自动调离河北医科大学的。

第七章  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

    博士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由学位办负责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必要时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  科学学位博士生导师招生当年须有在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更高层次科研项目,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须有在研省级以上科研项目(201691前聘任的博士生导师从2019年招生起执行此条款)。依据当年度导师承担课题级别、SCI论文水平和优秀学位论文获奖及招生指标、学科建设规划等情况综合确定招生名额。

    第二十八条  从招生当年度71起到人事部门规定的退休时间不足三年的博士生导师,停止招生。

    第二十九条  担任国家级学会二级分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如二级学院同意其延聘,招生年龄可延长至65周岁。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当年招生:

    (一)无在研课题的;

    (二)所指导博士生的学位论文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一稿两投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所指导博士生的学位论文有2人次未通过评阅或答辩的。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博士生导师调离单位时博士生不随其迁移。导师应提前向所在二级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进行书面申请并提出所指导博士生的安排意见,各二级学院将情况上报学位办,按就近安排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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