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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中心医院医疗人员外出进修管理制度(试行)

作者:工会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0584 更新时间:2014/8/23 17:23:34

  1 目的
  对外出进修费用加强管理,合理使用继续教育经费,强化全院节约意识。
  2 依据
  ISO9000文件
  3 适应范围
  医疗人员外出进修,是指外出进行专项研修、专业进修(国内)等
  4 内容
  4.1 进修规划
  4.1.1 为确保全院外出进修工作统一管理,外出进修人员科室必须有计划、针对性地派出。每年12月底前各科室将下一年度进修计划报医务部,由医务部根据医院和科室的业务发展需要规划汇总,制定全院进修计划,报主管院长审批后组织施行。
  4.1.2 二次强化进修及计划外进修人员应提交书面进修申请,科室主任同意签字后,上报医务部、主管院长、院长审批。
  4.1.3 确定被选送进修的人员应办理有关进修联系事宜,凭进修院所通知书,办理相关离院手续。
  4.2 选拔条件
  医院鼓励和支持医务人员外出进修学习,凡符合下述规定者,均可申请外出进修学习:
  4.2.1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于我院注册执业资质。
  4.2.2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爱岗敬业,医德医风良好,无违规违纪行为,年底综合质量考核合格。
  4.2.3 从事本专业工作博士研究生满1年、硕士研究生满2年或本科生满5年的正式在岗职工,原则上中级以上专业人员。特殊专业人员由科主任报分管院领导、院长批准,条件可适当放宽。
  4.2.3.4 首次进修回院后,对科室技术建设与发展做出贡献并填补医院技术项目空白的优秀人才,如科室工作需要,可由科室主任提名,经主管院长、院长特批进行二次强化进修。
  4.2.3.5 对于参加河北省中青年骨干研修班及国内知名院校访问学者的,按照派出时有关上级文件精神和医院相关政人员策执行。
  4.2.3.6 对于出国研修人员参照沧州市中心医院中青年学科骨干出国研修管理制度(实行)(沧中心医政字【2013】63号文)执行。
  4.3 工作目标
  4.3.1 进修6个月者,需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国内进修12个月者,需发表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论文1篇或核心期刊论文2篇。
  4.3.2 进修结束后需为医院引进一项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的技术项目。二次进修人员回院后要开展一项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新技术项目。
  4.3.3 进修人员在进修结束后两周内,应撰写一份进修总结交医务部,并于院内相关专业组织一到两次专题学术交流。
  4.3.4 进修结束后一年内医院报销半数进修费用。两年内待论文发表、新技术项目开展后补齐全部进修费用;如两年内未完成进修期间工作任务者,扣除剩余半数进修费用。
  4.3.5 医务部统一组织学术委员会对进修回院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入个人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做为个人评优、晋升的依据。
  4.4 经费管理
  4.4.1 进修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凭票据或有关证明报销。进修期间工资照发,不享受奖金,其余待遇不受影响。
  4.4.2 外出进修期间,住宿标准每天不得超过20元,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4.4.3 进修期间的夜班费、加班费、误餐费、城市交通费等实行一次性补助,全年金额不超过1000元,半年不超过500元,先由个人垫付,凭票据或有关证明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4.4.4 进修满半年者报销一次往返路程车票,满一年者报销两次往返路程车票,不满上述标准者均按半年者报销。
  4.5 报销流程
  4.5.1 医院每年投入继续医学教育的经费不少于年收入的1.5‰,其中一部分按各科室的业务收入0.5%(重点学科0.8%)的比例提取为科室继续医学教育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外出进修费用从其中列支。按医院有关规定,超支部分由科室或个人自行解决。年度内结清,剩余经费可跨年度使用。
  4.5.2 对于外出进修费用一律经医务部主任、医务部分管院长、院长、财务科分管院长、财务科长审批后,由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
  4.5.3 属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令性培训任务和医院拟新开展或重点扶植的技术项目培训,费用由医院列支。
  4.5.4 进修期间,个人购买的图书、资料及药械等,医院一律不予报销。
  4.5.5 外出进修人员违约,回院工作五年内要求调离者,本人除一次性退还进修期间医院为其支付的一切费用外,另扣罚个人违约金三万元。
  4.6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医务部负责解释。

医 务 部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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